2022-08-30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和综合评议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休学复学后综合考评与复学后所在年级一同测评。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表现分测评(以下简称德育测评分),学业表现分测评(以下简称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表现测评三个部分,相应设置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5%+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15%。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定量考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采用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定性考评内容包括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相应栏目。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工处具体负责测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须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年级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校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测评分进行计算和汇总。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的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科研成果可由科研处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认定),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备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动态测评、记实测评、管理制度,确保测评的客观性。
    第十条  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前要在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的意义、方法等,让每一位学生都能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的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班级评议工作。年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年级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年级评议工作。年级评议小组要注重做好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间评议成绩的平衡工作。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但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如有异议,必须向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向班级、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复评建议,复评结果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
   (一)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院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二)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的优秀等级。
   (三)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在转入学院进行(含各类评优),其在转出学院获得的学业成绩和各项加分项,由转入学院进行核实和测算。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果需在当学年内取得,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当学年有效。本科生非毕业班综合素质测评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毕业班综合素质测评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1日。
    第十四条  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原则上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应将经过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的考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出。如确有错漏的,应予以更正。学生对测评结果如有意见,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诉,学生工作处有权随时向二级学院调阅审核《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并要求辅导员负责说明考评情况。《登记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及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全面考核和鉴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毕业生就业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均可在本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实施细则。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起实行,原《闽南科技学院综合考评办法》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