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公平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基础上,能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最终实现学生成长成才。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常务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助理、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财务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订、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指导全校各年级专业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一)制定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建档与毕业跟踪;
(四)负责困难学生的调查;
(五)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和助学基金的发放;
(六)负责各种困难补助的审核、发放;
(七)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发放;
(八)负责其它与困难学生相关的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级别及条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学生最低消费水平,并参照南安市最低生活标准制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向全校发布当年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级,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学校每月副食补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应出示具能够说明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证明、家庭情况调查表与本人申请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七条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受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工作,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福建助学APP上进行申请。
(二)年级专业推荐。各年级专业必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级两委干部、宿舍长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评定小组人数大于专业人数的10%),具体负责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和监督工作。
(三)各学院审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年级专业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内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通过福建助学APP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名单下达至各学院。
(四)各学院公示。各学院将初步确定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公示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六)学校审定、公示。在全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过公示无疑义的候选名单,上报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最终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包括: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我校学生的一切权利;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困难等级享受国家和学校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资助,包括奖、贷、助、补等;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义务包括: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我校学生应尽的一切义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态度,努力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安排,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须遵守闽南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艰苦朴素,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不挥霍浪费。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条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手段包括:
(一)贷 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制定具体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己的困难程度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奖 即奖学金。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设立校内设立各类奖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应努力学习、开拓进取,争取获得各类奖学金来缓解经济困难;
(三)助 即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大力开展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一定的劳动,获取资助;
(四)补 即临时困难补助与贷款贴息补助。学院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为经济困难学生发放300元—500元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章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