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2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紧急救助办法

为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5]7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对我院部分因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实施贷款代偿救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条件

1.本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等,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2.家庭所在地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3.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参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4.因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我校毕业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偿其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或本金。

5.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毕业学生不得申请贷款代偿救助。

二、救助标准

1.贷款代偿救助工作按先代偿利息再代偿本金的原则。

2.每名毕业学生代偿救助总金额(含本金和利息)不超8000元。

3.每年代偿救助工作指标以当年实际情况审定,原则上总代偿金额以不超过当年风险补偿金8%为准。

三、申请流程

1.贷款代偿救助工作每年6月份启动,9月30日前完成当年申请手续。

2.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贷款代偿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和《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学生承诺书》(附件1,2),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原所在系别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各系上报的贷款本息代偿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经综合评议、严格掌握、统筹考虑、确定代偿本金或利息,报学院领导审批。

4.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统一办理贷款本息代偿手续,按照财务制度流程,将代偿救助金直接拨付至学生账户用以偿还贷款利息或本金。

四、资金来源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来源为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五、工作要求

1.各系应主动协助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2. 各系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

3.享受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若经济条件好转后,可以以社会捐助的形式将代偿金额返还学院,用以帮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5. 各辅导员应加强在校学生诚信教育,以教育帮扶为主,代偿为辅,保证我院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6.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