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和《进一步做好国奖国励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全校公布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第十二条 年级专业推荐。各年级专业必须成立以辅导员牵头的年级专业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宿舍长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年级专业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各学院评审小组推荐本年级专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包括: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公示。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接到审核通过、资金可发放的通知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获奖学生的事迹对在校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