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40%,但均达到前6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参评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三)当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学校。
第十条 全校公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第十二条 年级专业推荐。各年级专业必须成立以辅导员牵头的年级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宿舍长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学校的评审小组推荐本年级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选。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包括: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公示。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接到审核通过、资金可发放的通知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获奖学生的事迹对在校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