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 

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等。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一学期异动一次。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低保证、脱贫户证明、特困供养证明、孤残证明、烈士证明、残疾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的相关证明等。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一)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认定评审工作;二级学院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本院认定工作;

(二)学校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标准、工作流程和监督要求,并提前向全体学生公布;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校认定标准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初步认定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示学生家庭住址、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复核一次资助资格,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调整认定档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恶化的学生及时纳入资助范围,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学生调整资助档次或终止资助。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时,国家助学金应予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次月起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复学证明,从提交次月开始继续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限;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将助学金用于非基本生活消费,存在频繁高消费娱乐消费等明显超出普通学生正常消费水平的行为,由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学生工作处认定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生工作处应当单独建立国家助学金资金台账,完整记录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财务处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资金,严禁在认定评审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通过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学生工作处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申请材料、认定结果、评审记录等材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核查。同时,学校应当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申请条件、认定流程、评审结果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公开,保障学生知情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闽科〔202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