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全日制在读学生开展的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类。

第三条  (一)自愿申请原则:勤工助学活动遵循学生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强制学生参与,也不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参与;(二)优先资助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困难学生基本生活需求;(三)学业优先原则: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严禁占用上课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四)合法合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影响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高危、有毒有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校外单位、个人聘用学生在校内兼职的,必须征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备案。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是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资金使用;审核校内各单位上报的勤工助学岗位,统一组织岗位招聘、培训与考核工作;发放勤工助学报酬,监督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益纠纷,维护参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提出岗位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学生工作内容、做好日常考勤与工作考核、配合学生工作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统筹管理与审核发放,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配合学校财务处完成校内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下设勤工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常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主要包括行政助理、图书馆整理、实验室辅助、校园绿化维护、学生事务助理、学生宿舍管理辅助等岗位,原则上每个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临时岗位是指不超过一个学期的短期性、阶段性岗位,主要包括大型活动会务辅助、新生报到接待、假期校园值班辅助等临时性工作,岗位时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校内各用工单位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统一向学生工作处申报本学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预计工作时长、岗位报酬标准等。

学生工作处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岗位工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工作时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占用上课时间的情况,审核通过后统一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因突发工作需要新增临时岗位的,用工单位可随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即可组织招聘。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重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身安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全校公开发布或委托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通知,通知中应标明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有余力,能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完成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一)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第十二条  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兼任两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学生上岗,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考虑,并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招聘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核、面试选拔、公示录用的流程开展:

(一)自愿报名:学生工作处发布岗位信息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系统或现场报名的方式提交申请,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申请两个岗位;

(二)资格审核:学生工作处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确认学生符合报名条件后,将名单推送至对应用工单位;

(三)面试选拔:用工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面试,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拟录用名单;

(四)公示录用:拟录用名单在学生工作处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录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登记备案。

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同时参与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确因能力突出且不影响学业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可参与两个岗位,月总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学校认可的正规渠道参与校外勤工助学,严禁学生私自参与未经审核的校外兼职活动,避免陷入求职诈骗。

校外单位到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须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单位资质证明、岗位信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

学校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安全保障、责任划分等内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权益保障条款,不得参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权益咨询服务,协助学生处理劳动纠纷。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以福建省最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向上浮动。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为500元/月。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务报酬为每小时20.5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福建省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报酬按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底将学生当月考勤情况经设岗单位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

临时岗位报酬在工作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由用工单位统计实际工作时长,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设岗单位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聘用学生的指导老师,做好上岗学生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技术指导,并与学生签订《闽南科技学院在校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报送聘用学生上岗后的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等工作。

(二)各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期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设岗单位须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商解决。凡应聘学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以确保学生温书迎考。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相关单位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将岗位设置为既能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又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岗位。此外,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五)校内设岗单位未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商,擅自新增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一经发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

(六)聘用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设岗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七)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自觉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学校机密与个人隐私,不得擅自传播保密信息;

不得私自将岗位转让给其他学生,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提前向用工单位负责人报备;

爱护岗位工作中使用的设备与物资,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的,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八)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或用人单位从该部分经费中支付,聘用学生工作不到位或未按照设岗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可以适当扣发聘用学生当月工资;学生参与学校合作的企业或者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工资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学生从事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并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并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学生责任:学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学校工作纪律,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责任:校内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克扣学生报酬、安排学生超时工作或占用上课时间工作的,学校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资格。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闽科〔202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