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 

闽南科技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闽南科技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并具备至少一项下述条件:

1.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五四青年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四年制学生曾获得2次二等以上奖学金(不含社会各界在校设立的奖学金,下同)或3次三等以上奖学金。

3.二年制学生获2次二等以上奖学金。

4.获得省级学科类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创新创业类竞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6.入选“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评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申报与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个人申报,班级进行审核推荐。

(二)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教师代表、团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中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二级学院上报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印发表彰文件,颁发闽南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材料,由二级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根据评选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前5项评选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毕业生总数的20%;根据评选条件第三条第二款第6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由二级学院另行提交名单,待毕业生到岗后发文表彰。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追究责任。二级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奖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南科技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闽科委学〔2019〕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