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 [2007]7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团召集人任组长,本系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及上报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特困与困难两等,特困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困难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 认定困难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原则上分别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家庭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
2、父亲或母亲无稳定的工作岗位、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者。
3、家庭特别困难,本人能服从勤工助学安排,但参加勤工助学后生活仍然困难者。
4、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是本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泉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长期靠政府或社会资助者;
2、父母一方去世,且父母原所在单位不能提供学习、生活费用,学生本人又得不到直系亲属有效资助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3、家中遇到重大变故或家乡严重受灾,造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影响正常学业者;
4、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者。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2、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的;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外在网吧上网的;
5、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泉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第一次申请认定需要填报《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年级专业推荐。各年级专业必须成立以辅导员为首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级两委干部、宿舍长及普通同学代表组成(评定小组人数大于专业人数的10%),具体负责本年级专业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评选。各系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学院审定、公示。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研究确定。经过公示无疑义的候选名单,上报给学院院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上报。根据院务会议研究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以现金打卡形式发放,特困、困难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元、250元每人每月,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