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促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学生放下包袱,集中精力完成学业。
2、有利于学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弘扬同学之间互助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4、通过资助,让广大学生感受到学院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5、资金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逐年累积。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主要范围如下):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系成立以系支部书记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资助办法及标准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坚持以勤工助学补助为主、其它经济补助为辅的原则。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1、勤工助学。学院努力开辟学生工作助管、校园文明督导、校园文化宣传服务、校园美化净化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让贫困生通过岗位工作或劳动获取报酬、资助学业。参加岗位工作或劳动的贫困生,按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每月给100—300元的经济补助。
2、国家奖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3%评定。
4、国家助学金。按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月补助400元,贫困生每月补助250元。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5、临时性困难补助。学生因家庭或个人突遭天灾人祸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由本人或辅导员及时申报,经核实后视其困难程度给予300-500元内一次性经济补助。
6、贷款贴息补助。学院对有参加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进行贴息补助。每年贴息助学贷款金额最高限制在6000元以内,学院将在学生自主支付一半贷款利息的基础上,替其支付另一半贷款利息。
第六条 资助经费来源
学院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资助贫困生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有:
1、国家财政拨款。
2、学院财政预算。
3、学院师生自愿捐款。
4、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资助。
第七条 补充说明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岗位工作或劳动的表现将作为资助贫困生的重要条件,不愿意参加岗位工作或劳动的贫困生学院取消对其进行经济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故意拖延或恶意欠学费者,学院取消对其进行经济补助。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生活节俭,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年度内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列为资助对象。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费用于补助学生学习、生活或返还学费,决不允许挪为它用。发现有请客、铺张浪费等现象,学院立即停发或追回其补助,且在学期间不再对其进行经济补助。
5、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同学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追回钱款、取消对其补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