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闽科委学〔2014107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和《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6号)有关精神,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经费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年人均标准划拨给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为建立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日常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一)日常医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疾病


门(急)诊(含意外伤害门、急诊)、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以下几类不能享受学院日常医疗补助:

1.医疗费中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2.用于矫行、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于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预防性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法定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境外(台、港、澳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由学院认定不符合补助范畴的其他情况。

三、报销规定

1.学生在学院医务所就诊费用由学院医疗统筹资金支付70%,学生个人自付30%。

2.经学院医务所同意转诊的学生,在校外医院门诊就医费用自付75%,其余由学院医疗统筹资金支付,每生每学年最高限报500元。

3.在校外医院门诊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应在泉州市医保诊疗范围内。报销时学生必须提供门诊病历、用药清单及正式发票等,以便报销时的审核。已有其他险种及第三责任人支付费用的不予报销。报销由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支取。

4.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诊需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报销不得超出每生一年日常医疗补助经费的3倍。

5.凡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造成伤病就医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6.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应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四、附则

1.学生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所发的补助金并根据医保管理制度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4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