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关于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决定

闽科委学〔2013〕120号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关于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院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培养能力”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

(二)统一管理和使用助学基金;

(三)负责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工作,优先向各有关单位、团体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三)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主要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学院实际情况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元)为计酬基准(6.5元\工时),可适当上下浮动。计算每个具体岗位月总工时,制定出岗位月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内各有关单位需要学生助理等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招聘,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十佳岗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其他有关评比。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在非指定区域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院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