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生在获得公平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基础上,能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成为有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人才。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订、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指导全院各年级专业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制定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建档与毕业跟踪;

负责困难学生的调查;

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和助学基金的发放;

负责各种困难补助的审核、发放;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发放;

负责其它与困难学生相关的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级别及条件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标准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院学生最低消费水平,并参照南安市最低生活标准制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向全院发布当年评定标准。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学校每月副食补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经济困难生资格。应出示具能够说明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证明、新生入学调查表与本人贫困申请书。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七条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无论是院领导,还是辅导员,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了受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评审组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各班学生也认真学习了有关评审文件,让广大学生在进一步了解资助金目的和意义,熟悉评审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的同时,从而在思想上更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并能认真完成初评工作。

(二)民主评选,客观公正。在评选过程中,先由辅导员介绍班级学生基本情况,后由学生民主评选,最后由贫困学生陈述家庭整体情况(包括父母工作、生活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然后再由贫困学生本人递交申请书,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材料,交辅导员上报学院审核。

(三)层层把关,实事求是。困难生材料上报学院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学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由各部通过打电话、下基层等方法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对经济收入情况逐一核实;由辅导员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等情况进行耐心细致了解,后汇总到评审组,最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全院公示,公开透明。贫困学生确定后,为了使该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对贫困学生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并公示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部部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举报电话及信箱,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同时,由辅导员组织各班进行讨论,征求学生意见。

第八条  经过全院公示,未收到举报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给学院,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最终决定受助学生。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包括:

(一)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我院学生的一切权利;

(二) 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困难等级享受国家和学校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资助,包括奖、贷、助、补等;

(三) 经济困难学生有权对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义务包括:

(一)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我院学生应尽的一切义务;

(二)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态度,努力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院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院组织安排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安排,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经济困难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须遵守闽南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六)经济困难学生应艰苦朴素,珍惜国家和学院给予的资助,不挥霍浪费。

第六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一条  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手段包括:

(一)贷  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制定具体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己的困难程度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奖  即奖学金。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设立院内设立各类奖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应努力学习、开拓进取,争取获得各类奖学金来缓解经济困难;

(三)助  即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大力开展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一定的劳动,获取资助;

(四)补  即临时困难补助与贷款贴息补助。学院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为经济困难学生发放300元—500元临时困难补助;学院对有办理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进行贴息补助。每年贴息补助贷款金额最高限制在6000元以内,学院将在学生自主支出一半贷款利息的基础上,替其支付另一半贷款利息。

第七章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工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工部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