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笫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一学期异动一次。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应于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次月起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复学证明,从提交次月开始继续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限;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